股利政策-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及當 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並 按下列比率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

一、董監事酬金之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
二、員工紅利之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
三、股東紅利依扣除一至二款後餘額提撥。

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 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 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 之股利分派,其分派予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數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 十。


股利政策-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分派予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數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