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政策-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2%及董監酬勞不高於5%。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股利政策-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分派予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數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