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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與知識】漫談專利與設計--以閘刀式連接器為例

 文:Justin Tang / TACT 研發部


  「專利」與「設計」,這兩個名詞相信對於科技研發人員一定不陌生,但是什麼是專利、什麼又是設計呢?兩者之間又為何能牽扯在一起呢?卻常常讓人搞不清楚。

  簡單的說「專利」就是當任何人有一發明或創作,為維護其權益,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專利權,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而其中,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而「設計」即「以假定之觀念及思維先行處理後,透過某種表述方法,訂定其擬施行之策略」,通常指有目標和計劃的創作行為、活動,在藝術、建築、工程及產品開發等領域起著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般人很容易陷入一種迷思,即認為由自己所想出來的產品,應該就不會有專利上的問題,應該就可以實施,但,實際上卻往往不是如此,一個新的產品及設計,常常會出現英雄所見略同的狀況,今天假使有人在你之前,甚至在你之後但還沒公開發表之前申請專利,那麼,這一個設計就不能輕易的無償使用,原因在於,台灣專利法是保護先申請者,只要別人的申請日在你之前,那麼專利權就是別人的,至於智財局所核准的專利是否有效,或者我們在專利公開前所投入的時間以及精力該如何回收等,這些則需要就一單案討論,並透過其他救濟手段,來保衛自己的權利,需另外花費時間及金錢來執行,且效果也不見得是對我們有利。

  基於此,如果今天有一個新的設計要執行,最佳的方式,就是先搜尋是否有相關的專利已經在先前公開,是否會侵害到他人的專利範圍,如果會,那該如何迴避別人的專利。如果沒有相關的專利,那麼就要評估此產品的市場性及重要性,並基於保護的原則下,決定是否要申請專利,以避免日後被別人申請,而無法實施。其基本原則如上所述,但每一件案子都為個案,都需要分別探討執行的手段,才能真正達到迴避專利及節省研發時間的最終目的。雖然每一件案子所採取的方針都不同,但其中心理念是相同的,為了更清楚的表示專利與設計的關係,以下將以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此案為先前開發閘刀式連接器的案子。

  一般來說,當接到客戶的設計案時,首先要確定此設計案的圖面是否已經有專利,如果有相關專利,那麼其專利範圍在哪邊,會不會落入專利範圍中,是否可以迴避專利範圍避免侵權,評估完成之後再進行設計,儘量不要直接依照圖面進行設計,因為如果直接依照圖設計之後才發現原來已經有專利,那麼之前投入的時間就等於白費,如果只是時間的損失,那還好,但如果已經進入開模甚至是已經交貨,那麼爾後的爭議以及賠償,就不單只是時間損失而已。如圖一所示,為H公司所提供的閘刀式連接器之設計圖,希望本公司能夠按照此圖面設計。


(圖一、H公司提供之設計圖)


  接到此設計案之後,首先進行特徵分析,找出市面上已經有此產品的廠商,進行專利搜尋,或依照此連接器的特徵,利用關鍵字,搜尋與此連接器相關的專利,再分析是所搜尋出的專利文件中,是否有與本案相似的專利。經由搜尋之後找到專利編號M363095及專利編號M364349兩件專利,與本案相似達99%以上,因此針對此兩件專利案進行分析比對。

  參照專利編號M363095中的代表圖示,如圖二所示,以及專利編號M364349中的代表圖示,如圖三所示,可以發現此兩件專利的代表圖幾乎完全一樣。

(圖二、M363095代表圖示) (圖三、M364349代表圖示)


  因此進一步分析此兩件專利的內容,發現此兩件專利完全一樣,至於為何會產生這原因,本篇不予以討論,但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因此,此兩篇專利只能保有其中一篇,之後的分析,就只單就M363095來做說明。

  根據M363095之專利範圍所示:

一、一種電連接器,可安裝於電路板上,該電連接器包括:
  設有複數收容槽之絕緣本體;
  複數部分收容於收容槽中之端子;
  及裝於絕緣本體之焊接件,焊接件包括與電路板焊接之焊合板、凹設於焊合板之凹槽,以及一與凹槽導通之配合槽。

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前述配合槽分別設置於凹槽之兩端且與凹槽垂直,配合槽與凹槽共同構成「工」形通槽。

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前述焊接件還包括複數自焊合板凸伸之卡持臂,絕緣本體設有複數組槽孔以收容前述卡持臂。

四、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前述絕緣本體包括上表面、與對接面相對之下表面、焊接件之卡持臂收容於槽孔中且焊合板貼於絕緣本體之上表面。

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前述絕緣本體上表面凹設有開口槽,開口槽對應焊合板之凹槽設置。

六、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之電連接器,其中,前述端子包括一裝於絕緣本體收容槽之固定部、伸出絕緣本體下表面之對接部、以及位於絕緣本體上表面以與電路板焊接之尾部。

  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至6項為附屬項,因此在迴避專利時,只需針對獨立項迴避即可,經過分析M363095的獨立項之後,可以發現其構成的主要元件有絕緣本體、複數端子焊接件此三項,但因為此三個元件的範圍太過廣泛,若只有此三個元件而已,那此專利一定不會核准,因此還需要對此三個元件詳加定義,才有辦法使專利核准。故此三個主要元件的特徵又分別為設有複數收容槽的絕緣本體、部分收容於收容槽中之端子及將焊接件詳加定義出焊接件包含與電路板焊接之焊合板、凹設於焊合板之凹槽,以及一與凹槽導通之配合槽。因此,要迴避此專利,最不會有爭議的方式,則是省略一個主要元件,如此則絕對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就本案而言,絕緣本體及端子都是必要的,因此只能就焊接件下手。於此,焊接件的主要目定是穩固連接器及夾持絕緣本體,因此若能將端子的形式改變,使端子具有焊接件的功能,將焊接件省略,則可以迴避掉M363095的專利權,而又不會影響閘刀式連接器的功能,但與工程方面討論之後,並不建議直接省略焊接件,因為缺少此焊接件可能會導致閘刀式連接器的絕緣本體夾持力不足,而發生不良,所以需要另外設計來迴避此專利。

  而在M363095中提到,焊接件包含與電路板焊接之焊合板、凹設焊合板之凹槽,以及一與凹槽導通之配合槽。因此如果在焊合板的地方沒有凹槽,或是焊接件中沒有與凹槽導通之配合槽,或許就可以迴避M363095此件專利。為什麼會說「或許」,而不是「絕對」呢,原因是在於M363095的主要元件只有三個,而凹槽及配合槽是主要元件的特徵,關於這特徵方面的侵權認定,則是要看法官的心證問題,若法官認定為沒有這些特徵,就不同,那麼我們就不會侵犯M363095的專利權,但如果法官認定為這些特徵是「熟知該領域且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易於思及的」,則我們就會侵犯M363095的專利權。當然在這一部份,需要經過許多的法律程序,才能認定最終的結果,因此才會說此部份是否有侵權是不確定的。

  然而,在M363095中焊接件上的配合槽與凹槽共同構成「工」形通槽,如圖四所示。我們把他改成一個大圓形,或是挖個方塊等這樣的改變,雖然形式不同,但在侵權鑑定上仍屬均等,因此這樣的改變,是絕對侵犯M363095的專利權。


(圖四 「工」形通槽)


  本專利M363095特別的地方,在於其申請日為西元2009年1月20日,且其欲解決的部份是焊板時溢錫導致平整度不良的問題,相信看到這邊,絕大部分的人都可以發覺問題點在哪了,問題點在於,早在西元2009年1月20日之前,就已經有人這麼做了,或許之前沒有人採用「工」形通槽,但卻有利用不同形式解決板時溢錫的問題,因此,只要找到在西元2009年1月20日之前公開使用或公開發表的資料,足以證明早就有產品在焊合板上凹設一凹槽,如此則可以舉發M363095此件專利。既然專利都被舉發了,就表示沒有專利權,沒有專利,那又何來侵權之說呢!

  因此,一件新的設計案開始設計前,最好能在前期多花點時間導入專利,以避免日後設計到後來才發現原來已經有專利擋在那邊,而需要花更多的成本來修改原先的設計,並且前期導入專利也可以為日後減少許多的爭議,更可以為將來省下不少的費用,多點時間去思考如何超越別人的專利!專利是阻礙發展,還是加速發展,就看您怎麼去運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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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十二月 31, 2009 by Lee I Irene (Versio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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